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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已付卖方反悔如何追责?

2025-07-22上海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购房定金已付卖方反悔如何追责?

当买卖双方就房屋交易达成一致意见后,通常会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此基础上,若一方(此处指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行为。对于已支付定金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即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受损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退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延迟交房开发商需承担何责?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则构成违约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若延迟交房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则开发商可能免责或部分免责;但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延期,则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在面对卖方反悔不予履行合同义务时,购房者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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