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否有效?
2025-09-11上海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形,《民法典》并未直接禁止,但强调了合同订立过程中需保证意思表示真实无误,以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间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较低的价格本身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反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不正当目的(如逃避债务、规避税收等),则相关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土地转让后原租赁关系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下,原租赁关系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果该土地上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则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租赁合同直至合同期满或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这意味着,除非原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允许因土地使用权变更而解除合同,否则新旧土地使用权人间的权利义务转移不应影响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对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以上条款明确了当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时,对于其上存在的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的基本原则。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不必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或侵害第三方权益的行为。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