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土地互换过程中合同有效性怎样确定?

土地互换过程中合同有效性怎样确定?

2025-11-06上海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土地互换过程中合同有效性怎样确定?

确定土地互换合同的有效性时,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即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考察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且真实无误;还需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如果上述条件均满足,则该土地互换合同应被视为有效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用途变更在互换中需注意什么?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将一块土地从一种使用性质转变为另一种使用性质的过程。在土地互换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用途变更,则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确保土地用途变更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在变更用途前,应评估变更对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负面影响;还需注意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的约定条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在进行土地互换时,只要确保双方都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且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现行的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那么这样的土地互换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办理好相关的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 上海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