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土地抵押给多人时优先受偿顺序怎样?

土地抵押给多人时优先受偿顺序怎样?

2026-01-19上海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土地抵押给多人时优先受偿顺序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基本框架。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在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抵押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决定各抵押权人之间的优先受偿顺序。即,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同时登记,则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共同享有优先权。此外,对于未登记但已经设立了抵押权的情况,其权利实现将位于所有已登记抵押权之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土地抵押期间转让限制有哪些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土地抵押期间,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防止因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如果想要在土地已经设定了抵押的情况下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则必须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并且要确保新的受让人能够继续履行原有的抵押合同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在面对同一块土地被抵押给多名债权人的情形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来明确各方的优先受偿顺序,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2026 上海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