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享有哪些权益?
2026-09-14上海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享有哪些权益?
1.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请求权
若承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且承租人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明文件,因征收导致生产经营活动终止,承租人有权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部分补偿旨在弥补承租人因被迫中断经营而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员工遣散费等实际经济损失。
2. 搬迁费用与临时安置补助
无论房屋用途是居住还是经营,承租人均因征收行为产生了实际的搬迁成本承租人有权获得机器设备、货物、办公用品等的搬迁费用补偿。对于住宅承租人,若选择货币补偿或需要过渡期,还可能涉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的支持,具体视地方政策而定。
3. 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与责任豁免
房屋征收属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政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房东)应当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及押金。若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包含了对承租人装修装饰的补偿,该部分款项应归承租人所有。
4. 知情权与参与权
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及评估过程中,承租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了解评估结果,并对涉及自身权益的补偿项目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公房承租人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权益?
公房承租人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权益,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房屋性质、地方性法规及具体拆迁政策进行综合判定。在司法实践与行政征收过程中,公房(通常指直管公房或系统自管公房)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单位,但承租人基于合法的租赁关系享有占有、使用及部分收益权。
从物权与债权的角度来看,虽然《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及由此产生的收益,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补偿的核心目的在于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并保障其居住条件。公房承租人虽非房屋所有权人,但其长期稳定居住形成的“承租权”具有准物权属性,且往往承载着社会保障功能完全剥夺承租人的补偿权益不符合公平原则及征收补偿的立法本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通常采取“房改售房”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处理。若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前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并取得完全产权,则其作为所有权人直接享有全部补偿权益;若未购买,各地政策通常规定征收部门应向公房管理部门(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补偿,或者将大部分补偿款(如房屋价值补偿的大部分比例)直接支付给承租人,以解决其后续安置问题。
不同省市针对公房拆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部分地区规定公房拆迁补偿款中,一定比例归产权单位,较大比例归承租人;或者由承租人选择继续承租安置房或领取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公房承租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独立的被补偿主体或利益相关方,享有获得安置补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部分房屋价值补偿的权益。
引用法条:
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并非被动接受者,而是拥有明确法律保护的利益主体。建议承租人在面临拆迁时,首先审查租赁合同中关于“征收/拆迁”条款的约定,其次整理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装修发票、搬迁清单等证据材料,积极与征收部门及出租人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及装修残值等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