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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植物人,伤残程度为I级)负主要责任,吴益 辉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成功帮原告获得高额赔偿。

2017-02-23广州房产与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原告林杰(化名)与被告张某、被告广州健某运输公司、被告中国某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杰(化名)委托吴益辉律师作为代理人,起诉请求上述被告支付五十三万多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获得胜诉。

一、案情简介

原告林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广从公路西侧路面由北往南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进入路口时,遇被告张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广从公路东侧路面左转弯车道由南往西左转弯行驶至,结果,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林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对上述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杰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杰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的伤残程度为I级,属完全护理依赖。被告广州健某运输公司是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人,被告张某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被告广州健某运输公司为该车在被告中国某洋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

原告林杰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林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31016.5元。

二、被告答辩意见

1、被告张某及被告中国某洋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林杰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行为,原告林杰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广州健某运输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律师代理意见

1、被告张某是轻型厢式货车的驾驶人,又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对本案事故存在过错,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比例向植物人林杰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广州健某运输公司是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对本案事故存在过错,应与驾驶人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中国某洋保险公司是轻型厢式货车的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认为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轻型厢式货车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清楚,责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某洋保险公司为轻型厢式货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因林杰在事故中造成“植物人”(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伤残程度为I级)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部分,应由被告中国某洋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1,000,000元)内赔偿。

五、法院判决

1、被告中国某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0000元。

2、被告中国某洋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364724.17.5元。

律师点评: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两点特别经典:

1、植物人作为诉讼主体(原告)参与诉讼,确立植物人具有法律主体地位;2、林杰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伤残程度为I级),在林杰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能获得高额赔偿,实属不易,特别是争议较大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获得全额支持,特别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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